问:我省查察院拟提请录用省查察院派出查察院查察长。该人选2002年9月改行至省查察院机关工做,一曲处置查察机关的宣传、教育工做,大学本科不法律专业结业,现任副调研员。对该人选能否合适“处置法令工做”和“具有法令学问”的任职前提呈现了分歧理解。对于什么是“处置查察工做”,一种理解是“指处置查察机关的工做,包罗查察机关的营业工做或查察机关的分析办理工做,但不包罗事业单元人员以及查察机关的工勤人员所处置的各项工做”;一种理解是指处置查察机关的营业工做,不宜包罗正在机关处置人事、宣传、教育或行政办理方面的工做,当然更不包罗事业单元人员以及查察机关的工勤人员处置的各项工做。对于什么是“具有法令专业学问”,一种理解是高档院校不法律专业本科结业,具有五种景象之一的,此中第(五)项是“处置法令工做三年以上”。另一种理解是,认为第(五)项属于对“处置法令工做”的轮回注释,不合适《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第十条关于“具有法令学问”的原意。该当若何准确理解《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第十条的“处置法令工做”和“具有专业法令学问”,我省查察院拟提请录用的上述人选能否合适担任查察官的前提,特此请示,请予回答。(某省常委会法制工做委员会 2004年6月19日)答:关于《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处置法令工做”,我委曾正在2002年7月做过回答,次要包罗处置国度或处所的立法工做,审讯、查察工做,、、办理工做,律师,法令讲授和研究工做,党的委员会以及部分中的法制工做等。此中“处置查察工做”,应以处置查察机关的查察营业工做为宜。关于《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具有法令专业学问”,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的,对于高档院校不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结业的人员,具有法令专业学问取处置法令工做满必然年限,是担任查察官该当同时具备的两个前提。实践中有些不法律专业本科以上结业的同志,较长时间处置法令工做,正在工做中进修和控制了法令专业学问,认为其“具有法令专业学问”是能够的,可是,《中华人平易近国查察官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处置法令工做的相关年限还该当另行计较。(2006年8月14日)。